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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6-01|浏览次数:10

2025年5月30日,为优化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精准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

一、实施中央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资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二、统筹谋划重大项目。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结合国家及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聚焦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以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为原则,统筹谋划本地区储备项目布局,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储备。

鼓励参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做法,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预储备制度,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组织地市、区县重点储备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加强项目谋划与资金筹措,鼓励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避免储备小散项目,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的精准支撑。

能力建设与调查评估类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制定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和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按照分批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项目储备,避免自下而上零散实施,确保实现整体能力和效益提升。

三、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地按照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应加强项目前期现场勘察和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的精准性、技术方案先进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金筹措合规性等,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省份,应重点指导地方做实预储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夯实项目基础,提高项目质量。

已入库项目应加快推进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加强要素保障,推进施工前期工作,在资金下达后加快预算执行。

四、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政府事权类项目,各地应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不属于政府事权类项目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入库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五、加强项目储备库审核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建设规范的入库审核制度,对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报送前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信息互通、协商一致,跨年度项目需明确年度预算金额和年度绩效目标,确保项目真实必要,建设方案可行,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合理。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予申请入库。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和《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2.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3.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4.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附件1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其中:燃煤污染控制以散煤治理为重点(包括取暖、生活等民用散煤,餐饮、洗浴等商业经营性炉灶散煤,以及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

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或改电、生物质锅炉整合替代或深度治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产业集群综合整治等为重点,相关清洁运输部分参照移动源污染治理。

移动源污染治理以国一及以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新能源替代或改造,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淘汰、新能源替代为重点。

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环境空气氨监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公路、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便携式污染物快速检测设备等)、大气环境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具备导航定位的监测执法设备更新等为重点。

新技术示范工程以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等为重点。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锅炉淘汰或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进程相对领先、污染排放主要来自居民生活与社会运行相关的城市,在上述支持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支持其拓展更精细化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与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措施一致。

(二)项目技术路线先进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工程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

(三)项目建设内容描述清晰、真实可靠。污染治理类项目应明确排放现状、计划采用的技术、深度治理目标;淘汰类项目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确保不具备复产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详细内容、购置设备的具体类型和数量等;打包项目应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具体措施、治理要求等。投资总额依据市场价格、项目实际需求进行测算,设备仪器等单价、数量应合理可靠。

(四)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燃煤污染控制:无详细信息的锅炉、炉窑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二)工业污染治理: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等。

(三)移动源污染治理: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非法车辆、无法提供当地购车发票或登记证明的;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车辆出口证明、重复申报等情形。

(四)能力建设:未纳入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的能力建设项目,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国控站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购买服务类项目等。

(五)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电网、换热站、LNG储运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的工程治理类项目;已完工的项目;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项目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全面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二、项目储备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污染物减排、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有直接贡献。

二是合理可行。项目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项目工艺因地制宜,核心技术成熟,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满足土地审批、防洪评价等项目建设要求,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运维主体及长效管护机制,能够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三是绩效明确。申报项目绩效应明确具体,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本着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环境效益的原则,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规模,优先支持投资少、环境绩效高的项目。

四是成熟度高。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可行性论证充分,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及以上批复程度,满足开工基本要求。

三、入库范围及项目类型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项目等。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持续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

1.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根据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标识牌设立等。

2.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主要包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如污水管网建设,小型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于控制面源污染的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建设;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针对保护区内生态受损区域的生态修复等。

3.水源地风险源应急防护。在水源地高风险区域,如交通穿越道路、桥梁,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重点风险源附近等,建设防撞护栏、导流渠、应急池、拦污坝等。

4.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主要包括水华监控与预警

项目,富营养水源地的水华防治或应急打捞控制等。

(二)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截污治污和流域综合整治,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城镇污水水质净化及资源化利用、县城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城乡各类污染源减排成效。

1.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对已实现达标排放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支持开展污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具体包括:工业园区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及必要的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等。对现有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经排查评估后认定为不能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工业园区废水,支持开展管网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2.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对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支持开展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立标识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点、设置必要的检查井、安装必要的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并实现联网在线监控。对排水水质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相关排污口,支持开展截污管线铺设、私搭乱建支线拆除、错接漏接管网完善等排污通道整治;破损口门修复、潮位线以下口门改造、排污口取缔及清理合并等排污口门整治;必要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农田退水污染治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

3.城镇污水水质净化及资源化利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水质净化工程,对污水厂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或河(湖)水进一步净化,满足再生利用水质要求后,作为区域内生态、生产或生活用水。支持内容包括水质净化工程,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及必要的管网建设等。

4.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对纳入国家县城黑臭水体治理监管清单范围内水体,支持以消除黑臭水体、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县城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支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处理能力缺口和管网空白区建设)、管网排查修复(排查、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水体生态修复等。

(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以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标,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项目,促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以净化水质、拦截减少入河湖污染物,提高河湖缓冲带生物多样性为目的,因地制宜划定河湖缓冲带范围,支持缓冲带内受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不降低河湖自然岸线率。项目内容应明确缓冲带范围、所属水体水质水位基本情况、缓冲带类型和土地利用情况、入河湖污染物主要来源(时间分布、污染物种类、浓度范围)、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拟修复区域范围、预期修复效果、长期管控措施等信息。生态修复应遵循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的原则。以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

康水平为目的,在水生植被退化严重的重点河湖,经充分评估后,因地制宜实施必要的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试点项目。项目实施应保持河湖自然属性和天然形态,以自然恢复为主,土著物种优先。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地开展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有效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

1.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针对优先防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人为因素造成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水源补给区风险排查、污染溯源及周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对于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发现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特征指标超标污染源,按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等地下水超采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等;基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

2.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针对人为因素造成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针对风险排查、污染溯源情况针对性开展整治;针对已完成详细调查评估且风险不可接受的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特征指标超标污染源,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针对已污染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井,开展封井回填。

(五)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的,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点、痛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统筹,自上而下谋划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省一盘棋。

1.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现代化水平为目标,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必要的水环境、水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具备导航定位的监测执法设备更新),流域跨界监管能力建设,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可视化、标准化,为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支撑。

2.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为目标,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实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优化,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磷石膏库等重点污染源;开展地市级及以上地下水环境监管系统建设和地下水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以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为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3.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监控能力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等。

4.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支持提高水源地监管能力水平,包括水质预警监测断面设置,非常规指标监测、水源地生物毒性监测预警预报、风险源监测与环境应急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

(六)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七)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项目

除上述事项外,开展与流域保护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具体包括:在上述入库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支持流域综合治理与保护修复项目,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的种植、养殖退出及原住居民搬迁补助和生态修复项目。项目建设需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涉及退出或搬迁补助的,补助标准需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此外,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四、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入库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二)未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

(三)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地表水或地下水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紧密、实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如水系连通工程、人工湖库建设项目、单纯的管网泵站闸坝建设项目、道路硬化亮化项目、亲水平台等公园设施建设项目、景观项目、水利防洪项目等。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无运维保障等项目。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地点、工艺、规模不明确;在不应设置排污口区域内设置排污口;项目建成后无明确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未建立运维机制,难以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植被选择不合理(如选择名贵树种等)、以景观绿化为主要目标或破坏原有生态环境较好区域的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等项目;河(湖)岸整体硬化、投加药剂、引入外来物种等破坏水体自然属性、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五)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或生态环境绩效低的项目。如以单纯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为主要内容的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投入与项目绩效产出不匹配的项目等。

(六)未纳入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和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七)成熟度未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如未提交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规范的项目等。

(八)工作经费类(如垃圾日常打捞清运等)、科研类项目,以及拆迁补助(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的项目除外)、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等项目,企业达标排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

(九)除监管能力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项目等,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十)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明确规定不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其中工程类项目可研批复主体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均需隐藏项目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息等)。

(二)其他证明材料。涉及用地项目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涉及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涉及河道内开展的项目需提交水利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涉及运维的需提交地方政府出具的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承诺函。地方政府关于配套资金的承诺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

附件3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落实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主要任务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谋划、突出绩效,为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精准支撑。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以预防、减少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环境为目标,排查污染成因,采取工艺改造、设施设备升级以及其他工程化措施,切实切断污染途径,防范土壤污染。

1.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控项目。

(1)在产企业在按规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为减少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水、气携带等方式进入农用地,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

(2)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漏、流失、扬洒等方式进入土壤,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等。

2.农用地土壤污染溯源项目。按照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区域受污染农用地周边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明确重金属污染源清单,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方案。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整体推进实施的项目优先支持。

3.农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项目。针对存在污染农用地土壤风险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包括涉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的历史遗留废渣及污染底泥等,以及酸性废水等治理,进行治理后要求有效管控污染农用地土壤的风险。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污染源、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土壤的链条等。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项目

以逐步提升地方土壤环境管理水平、支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为目标,进一步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开展的调查和监测类项目,通过结果应用,确保环境管理措施更加科学有效,管控修复技术措施更加精准契合。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1)按有关规定由省级统筹实施的或省级统一指导相关地市开展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及相应风险评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为掌握辖区范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布等情况,进行的空间信息调查;根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试点方案》等要求开展的调查。

(2)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开展的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

(3)国家统一部署,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等。

2.土壤环境监测项目。(1)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农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

(2)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展的重点监测。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项目

为管控或消除土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影响人居健康或造成农产品超标,采取工程措施,确保用地安全。

1.化工园区周边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为保障人群健康及周边敏感受体环境安全,采取绿色低碳治理修复等措施,防止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重或扩散。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对责任主体已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开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或方案编制,以及为防止污染扩散影响周边敏感受体而紧急开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

3.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的安全利用项目。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四)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及其他项目

为做好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土壤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试点调查、其他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

(五)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

支持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入库指南支持方向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仅购置设备、建设平台系统等的能力建设项目,未明确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

(二)不以防控土壤污染为主要目标的、现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配套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2/3的在产企业类项目。

(三)责任主体尚未灭失的、规划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污染源与周边农用地关系不明确、受益农用地面积不足100亩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治理项目。

(五)通过有机肥替代、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获取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的项目。

(六)不能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如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工程项目;未超农用地土壤筛选值或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农用地调查和安全利用项目等。

(七)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技术路线不合理、不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项目。如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或已有调查不充分难以支撑项目必要性的安全利用项目,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防止再次污染措施的工程类项目,农用地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调查项目等。

(八)未纳入本省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项目总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前述项目类型以外,总投资低于200万元的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资金、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二)申报项目应当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相关指标充分衔接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安排,可量化、可评价、预期效益可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附表。

(三)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独立法人证明、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项目应当提供省级统筹安排、市县实施的文件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1.涉及在产企业类的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经营性用地,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明。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还应当提供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3.重点监测项目、周边监测项目应当提供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拟开展监测的地块或企业名单。

附件4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围绕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支持农村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项目按照集中连片方式推进,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整体或在一定范围内打包。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支持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可以包含上述类别中的一类或者含两类及以上的综合类项目,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其中,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并做好污水治理与改厕、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有效衔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将另行发布通知。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优先开展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位于重点湖库周边或水质需改善水体的汇水范围或生态敏感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鼓励因地制宜选取污水治理技术模式。支持内容:

1.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含资源化利用);

3.在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较高的地区,原治理模式或技术工艺不合理,因地制宜改造为其他适宜的治理模式和工艺。

(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项目。优先支持农村黑臭水体集中、整治技术路径清晰可行、财力状况合理、长效运营有保障的地区。支持内容:

1.控源截污工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农业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

2.生态修复工程,包括:生态护岸、生态沟渠构建、水生态系统修复等;

3.内源治理工程,在做好控源截污工程的前提下,根据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结果,开展底泥清淤疏浚和安全处理处置工程等;

4.水系连通工程,包括:河道清障、改善水体流动性等。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建设防护带和截污设施,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等。

(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购置,包括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运输车辆等转运设施,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农村环境整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

范工程和应用推广。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明确问题导向。项目以建设美丽乡村为导向,重点解决当地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属于国家农村生态环境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与地方乡村发展和环境基础建设有关规划相协调。

2.方案科学可行。项目方案论证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进度安排合理,工程投资估算与项目建设内容、目标相匹配,资金投入有保障,绩效目标可监测、可考核,预期效益可达。

3.运行管理有保障。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资金渠道稳定,运维技术能力与选用工艺相匹配,监管机制健全,保障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环境治理效果可持续。

4.项目成熟度高。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现场调研扎实,基础信息完整,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包括:城镇建成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项目;治理模式不合理项目,如未开展资源化利用模式论证,直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治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合理项目,如设施规模与实际需求不匹配、水质水量不合理、选用技术模式不可行、建设运行成本较高或与当地工作基础条件不适应等。

(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包括:缺乏现状分析,技术路线不合理项目,如在有外源污染情况下没有控源截污措施、对具有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水体整治仅简单填埋或加盖、将河塘沟渠做成“三面光”等不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技术措施。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拆迁、景观建设项目等。

(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包括:城镇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渣土填埋场项目等。

(五)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包括: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或调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能力建设类项目;运维主体不落实、运维机制不健全、运维技术与力量无保障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二)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对应的批复等文件;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中附表);

(四)运行维护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需要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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